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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厄瓜多尔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中国—厄瓜多尔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5月1日实施!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口时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提交原产地单证;在填报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应填报代码“25”。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协定》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协定》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

1.属于《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特定规则》,见附件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特定规则》适用范围,但是符合用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式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

《特定规则》所列《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从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

(三)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产品;

(四)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通过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条第(一)至(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邻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货物,只要该方依据国际法及其国内法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该方邻水以外的海域获得的鱼类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注册并悬挂该方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本条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货物;

(九)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

(十一)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仅由本条第(一)至(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离岸价格*100%

其中,“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非原产材料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境内获得时,按照《WTO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应当为在中国或者厄瓜多尔最早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六条  适用《特定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且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规定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七条  原产于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的材料在另一方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材料应当视为另一方的原产材料。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货物,如在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加工或者处理,该货物不具备原产资格: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存期间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操作;

(二)将零件简单组装成完整成品,或者将产品拆卸成零件;

(三)为销售或者展示目的进行的包装、拆除包装或者再包装处理;

(四)动物屠宰;

(五)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六)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七)简单的上漆及磨光操作;

(八)谷物及大米的脱壳、部分或者全部漂白、抛光及上光;

(九)食糖上色或者加工成糖块的操作;

(十)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及去壳;

(十一)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

(十二)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分切、弯曲、卷绕或者展开;

(十三)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包装操作;

(十四)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或者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五)对无论是否为不同种类的产品进行的简单混合;

(十六)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而未实质上改变货物的特性;

(十七)仅以方便港口操作为目的的工序。

第九条  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之一区分后,分别确定其原产资格:

(一)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准则承认且至少连续使用12个月的库存管理方法。

第十条  在货物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且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材料:

(一)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二)厂房、装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三)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及模型;

(五)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六)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

(七)能合理证明用于生产的其他物料。

第十一条  下列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一)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和包装材料;

(二)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容器和包装材料。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货物一并归类的零售用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第十二条  与货物一并申报进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的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不影响货物原产资格的确定。

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确定原产资格的,在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前款所列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附件、备件、工具和说明材料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对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其所有组件是原产的,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当该成套货物是由原产及非原产产品组成时,如果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值的15%,则该成套货物仍应视为原产。

第十四条  从出口方运输至进口方的原产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保有其原产资格:

(一)未途经其他国家(地区);

(二)途经其他国家(地区),除转换运输工具外,符合下列条件:

1.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2.货物未经过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的其他任何处理;

3.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

4.货物在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第十五条  《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所列货物具备本办法所述原产资格;

(二)由中国或者厄瓜多尔签证机构签发;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货物;

(五)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

(六)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印章、签名与出口方通知进口方的样本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并符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2)所列格式。

第十六条  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补发)字样,且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意外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签证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应当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日期___)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字样,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第十八条  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第十九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为进口原产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申报,并且凭以下单证办理: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途经其他国家(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述运输单证可以满足直接运输相关规定的,无需提交本条第二款所述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对《协定》项下原产于厄瓜多尔货物向海关申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结海关手续前未取得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3),但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除外。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前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补充信息;

(二)要求厄瓜多尔相关主管机构核查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必要时提供出口商或者生产商以及货物的相关信息;

(三)对出口方进行核查访问。

核查期间,海关可以应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办理担保放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有效的《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

(二)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原产资格的。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不适用《协定》项下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厄瓜多尔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自出口方签证机构或者主管机构收到原产地核查要求之日起6个月内,海关未收到核查反馈,或者反馈结果不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原产资格的;

(六)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签证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签发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决定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签证机构进行审核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核实货物的原产资格: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

第二十九条  申领原产地证书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和生产商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适用《协定》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货物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3年内,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签证机构应当自原产地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保存原产地证书副本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

上述文件记录可以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出口方、进口方,分别是指货物申报出口和进口时所在的成员方;

(二)签证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或者授权签发原产地证书,并且依照《协定》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机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三)主管机构,是指由成员方指定并且依照《协定》的规定已向另一成员方通报的一个或者多个政府机构。海关总署是我国主管机构;

(四)《WTO估价协定》,是指《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五)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者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六)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七)公认会计准则,是指一成员方普遍接受或者官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费用、成本、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以及详细的标准、惯例和程序;

(八)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九)材料,是指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产品的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产品;

(十)非原产材料或非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十一)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十二)可互换材料,是指为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且仅靠表观检查无法加以区分;

(十三)产品,是指被生产的产品,即使它是为了在另一个生产操作后续使用;

(十四)生产,是指任何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十五)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者生长过程进行干预,以提高蓄养群体的生产量。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847264/index.html

以上内容来源于海关总署,我司作为产业供应链的物流整合服务商,可以将货物运达全球。如您需要进出口报关报检国际物流等服务,欢迎联系我司咨询报价在,咨询热线0510-66622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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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获取明确同意情况下的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js1996官网官网”会向您指定的第三方共享您授权范围内的信息。

2.在法定情形下的共享:“js1996官网官网”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讼争议解决的需要,或按照行政、司法机关依法提出的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3.共享给“js1996官网官网”的关联公司:您的信息可能会在“js1996官网官网”的关联公司内共享。例如,对于使用同一套账户体系的业务,我们会在关联公司内共享您的账户信息(账户、密码、昵称及其他用户基础资料);出于维护平台秩序、保护凭条或其他用户合法权利的需要,我们会在关联公司内共享您违法、违约、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隐私政策中所声明目的的约束,如果我们共享您的个人敏感信息或关联公司改变个人信息的使用及处理目的,我们会再次证的您的授权同意。

4.共享给业务合作伙伴:“js1996官网官网”可能会向合作伙伴等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以保障为您提供的服务顺利完成。但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包括:

1)您通过“js1996官网官网”平台使用第三方服务时,我们会按照本政策列明的共享内容与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广告、分析服务类的授权合作伙伴。我们会委托这些合作伙伴处理与广告覆盖面和有效性相关的信息,但不会提供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或者我们将这些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以便它不会识别您个人。这类合作伙伴可能将上述信息与他们和发货区的其他数据相结合,以执行我们委托的广告服务或决策建议。

3)如果您通过“js1996官网官网”平台参加第三方举办或者“js1996官网官网”与第三方联合举办的营销、推广活动,我们需要与第三方共享您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收货地址、银行卡号或者其他必要的信息,以方便第三方统计活动参与情况、获奖情况,为您绑定您获取的优惠券、发放权益、邮寄您获取的奖品等。

4)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或其他合作伙伴。“js1996官网官网”可能会将您的个人信息共享给支持我们功能的第三方,包括为我们提供基础设施技术服务、实名验证服务及其他按身份验证服务、人脸识别服务、支付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的第三方等。我们共享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产品及服务的功能,比如我们需要将您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共享给实名验证服务供应商,以进行实名验证;或者我们需要与人脸识别供应商共享您的面部识别特征及姓名、身份证号,以识别您是否本人使用服务;或者我们需要将您的订单号和订单金额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共享已实现其确认您的支付指令并完成支付等。

我们会与共享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和个人签署严格的保密协议,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本政策声明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及采取相关的保密和安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5)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在协助处理与您有关的交易纠纷或争议时,我们可能向您的交易相对方或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供解决交易纠纷或争议所必需的信息。

(二)如发生收购、兼并、重组等变更,我们会要求变更后的主体依然遵守本隐私政策约定,履行原有责任及义务。如变更后的主体需变更个人信息使用目的,我们会要求其事先获得您的明示同意。对内而言,在之前的收购、兼并活动中,对于被收购、被兼并对象管理的数据 (包括用户数据)均采用与“js1996官网官网”自有数据相同的标准和 要求进行处理和保护。

(三)我们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您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非事先获得您的明确同意或授权,或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需的,或是去标识化/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我们不会向第三方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四)另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以下情形中,我们可能会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査、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5)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6)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7)与我们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

五、您的权利

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我们保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果您想行使数据访问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访问:

账户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编辑您的账户中的个人资料信息、更改您的密码,您可以在js1996官网官网的“个人中心”、“更多设置”中进行查询、访问、更正。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链接访问这些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使用致电客服电话我们将及时解决您的问题和需求。

(二)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当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更正。您可以通过致电客服电话提出更正申请。

(三)注销您的账户

如果您出于个人需求要注销您的“js1996官网官网”账户并不再需要“js1996官网官网”为您提供服务,您可以进入客服中心界面与我们联系或通过致电客服团队要求注销账号,我们会在您注销账号后及时删除您的个人信息或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匿名化处理。

(四)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见本政策“第一部分”)。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随时给予或收回您的授权同意。您可以通过关闭设备功能等方式改变您授权我们继续收集信息的范围或撤回您的授权:

当您收回同意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收回同意的决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五)投诉举报

您可按照我们公示的制度进行投诉或举报。如果您认为您的个人信息权利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发现侵害个人信息权利的线索(例如:认为我们收集您的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您可以进入客服中心界面或致电客服电话、与我们联系。我们核查后会及时反馈您的投诉与举报。

(六)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运用非人工自动决策机制做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解释。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于那些无端重复、需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需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有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有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有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六、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我们的产品、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儿童不得创建自己的用户账户。

对于经父母同意而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儿童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尽管当地法律和习俗对儿童的定义不同,但我们将不满 14 周岁的任何人均视为儿童。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事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七、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由于我们通过遍布全球的资源和服务器提供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在获得您的授权同意后,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您使用产品或服务所在国家/地区的境外管辖区,或者受到来自这些管辖区的访问。

此类管辖区可能设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法,甚至未设立相关法律。在此类情况下,我们会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足够同等的保护。例如,我们会请求您对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同意,或者在跨境数据转移之前实施数据去标识化等安全举措。

八、本隐私权政策如何更新

我们可能适时会对本隐私权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本隐私权政策的任何更新将以标注更新时间的方式公布在我们网站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经调整或变更的内容一经通知或公布后的7日后生效。如您在隐私权政策调整或变更后继续使用我们提供的任一服务或访问我们相关网站的,我们相信这代表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隐私权政策并受其约束。

九、如何联系我们

      1、如您对本隐私政策内容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您可随时通过本网站客服与我们联系。你也可以将你的疑问、意见或建议发送至liudanping@jd-link.com


2、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认为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向网信、电信、公安及工商等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或向位于中国江苏省的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