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作为世界上涵盖人口最多、成员结构最多元、发展潜力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为参与国之间的贸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其中,RCEP原产地证书是享受协定关税优惠待遇的关键文件,它证明了出口货物在特定成员国内生产、加工或制造,符合原产地规则要求。以下是RCEP原产地证书的填制说明,供大家参考。
第 1 栏:货物运自(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出口商的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
第 2 栏:货物运至(进口商/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应填写RCEP成员方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3 栏: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此栏填写“SEE BOX 8”,同时应在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CONFIDENTIAL”;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NOT AVAILABLE”。
第 4 栏:运输工具及路线(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船舶名称/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应为RCEP成员方口岸。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不再打印“FROM…TO…”的运输细节。
第 5 栏:官方使用
此栏留空。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 以此类推。
第 7 栏:包装唛头及编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 N/M ”或“ 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B/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等不能作唛头。
如唛头中有任一行最大字节大于第七栏宽度。唛头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的结束位置后再空一行开始打印,可使用7—13 栏空间。
第 8 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货物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不同类型、型号的货物应分项列明。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 “ NUDE CARGO ”、“ IN BULK ”、“ HANGING GARMENTS”等。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每项货物描述后应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第 9 栏:货物6位HS编码
此栏填写第 8 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位HS编码。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1、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255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填写 “WO”。
2、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填写“PE”。
3、货物符合《办法》第三条及《公告》附件1的规定,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
(1)货物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TC”;
(2)货物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RVC”;
(3)货物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 RCEP 项下原产资格的,此栏填写“CR”。
4.如果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办法》第六条)或 “微小含量”条款(《办法》第八条),应在填写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或“DMI”。
5、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WO”、“PE”、“CTC”、“RVC”、“CR”、“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CTC DMI”、“CTC ACU DMI”。
第 11 栏: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
此栏填写货物依据《办法》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的 RCEP 项下原产国(地区)。企业若申请填写相关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若申请所有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地区),应在原产国(地区)后打“**”。(例:JAPAN**)
企业申报字段为“协定原产国”以及“最高税率类型”。
第 12 栏:数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FOB)
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GROSS WEIGHT)或“N.W.”(NET WEIGHT)。
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包括“RVC”、“RVC ACU”),应在此栏填写货物FOB价格。涉及第三方的,FOB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
第 13 栏:发票编号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离港日期和第15、16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如使用第三方发票,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则只需要在第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则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
申报多份发票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第 14 栏:备注
本栏按顺序打印第三方信息、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背对背证书)、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证书备注,换行展示。
(1)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
(2)若该份证书为背对背证书,需打印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包括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打印规范为:ORIGINAL PROOF OF ORIGIN REF NO.原始证明号;DATE OF ISSUANCE:原始证明签发日期;ISSUINGCOUNTRY: 签发国;RCEP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的 RCEP 项下原产国( 地 区 ); APPROVED EXPORTER AUTHORISATION CODE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
企业申报背对背证书时,原始证明号、原始证明签发日期、签发国、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时,由要素申报系统返填,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地区)、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允许修改,一般是原始证明本身为背对背证明时才修改。
(3)若该份证书为经认证的真实副本,需打印以下信息 :“ CERTIFIED TRUE COPY ”;“ THE DATE OF ISSUANCE:XXX.XX.XXXX(副本签发日期 ,例如:JAN.01.2022)”。
(4)证书备注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
第 15 栏: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进口国必须是RCEP成员方。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16 栏: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第 17 栏:其他标注
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勾选“Back-to-back Certificate ofOrigin”;
使用第三方发票:勾选“Third-party invoicing”;
补发证书: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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