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卜原产于亚洲的西南部,现在中国各地普遍栽培。我国萝卜收获面积及产量高,是全球主要萝卜种植国。中国萝卜种植面积基本维持稳定,四季播种面积约2000万亩左右。下面小编介绍中国萝卜如何出口印度尼西亚,供各企业参考,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企业资质要求
(一)出口蔬菜原料种植备案:
1、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2)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3)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4)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5)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植保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材料: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下载);
(2)种植场平面图;
(3)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4)种植场常用农用化学品清单。
3、办理流程:
(1)种植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申请人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cn/#/)办理。
(2)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考核;
(3)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详见下图:
进入单一串口平台,选择“企业管理和稽查”,点选“更多”
进入备案界面后如实填写信息上传资料后选择提交。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1、申请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3、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4、申报要求
出口萝卜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5、产品相关要求
(1)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2)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出口产品原料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种植场。
(4)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萝卜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企业可调整上述标注项目)。
二、印度尼西亚监管要求
(一)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国家药品和食品检验局(BPOM)、国家标准局(BSN)、贸易部、卫生部等。
(二)监管法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食品法》、《植物检疫政府条例法》和《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
(三)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1、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经对白萝卜主要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比对分析:印尼比我国严格的限量值相同的有33种,包括:邻苯基苯酚、阿维菌素、联苯菊酯、啶酰菌胺、溴螨酯、噻嗪酮、氯虫苯甲酰胺、毒死蜱、四螨嗪、噻虫胺、氟氯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包括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包括甲体和乙体菊酯)、溴氰菊酯、苯丁锡、咯菌腈、七氯、噻螨酮、抑霉唑、吡虫啉、甲霜灵、甲氧虫酰肼、杀线威、百草枯、增效醚、抗蚜威、咪鲜胺、多杀霉素、螺螨酯、螺虫乙酯、虫酰肼、噻虫嗪和肟菌酯等;我国农药残留要求比印尼严格的有8种,包括涕灭威、艾氏剂和狄氏剂、嘧菌酯、噻嗪酮、乐果、唑螨酯、倍硫磷和灭多威等;印尼农药残留要求比我国严格的有20种,包括阿维菌素、啶虫脒、氯虫苯甲酰胺、毒死蜱、噻虫胺、氯氟氰菊酯(包括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包括甲体和乙体菊酯)、溴氰菊酯、除虫脲、乙螨唑、草铵膦、吡虫啉、氯菊酯、亚胺硫磷、咪鲜胺、炔螨特、吡唑醚菌酯、吡丙醚、苯嘧磺草胺、螺螨酯、螺虫乙酯,印尼要求而我国未有要求的有5种,包括甲萘威、甲基毒死蜱、双胍辛盐、吡氟乙草灵和噻苯达唑。
2、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污染物限量标准对应白萝卜蔬菜的污染物包括铅和镉,印尼污染物限量标准对白萝卜蔬菜的污染物只有铅。我国的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镉的限值为0.05mg/kg;印尼标准中铅的限值为0.1mg/kg。相比较,两国标准对铅的限值相同,我国对镉的限量要求更严格。
(四)合格评定程序
1、FFPO进口要求
农业部第55/2016号《关于植物源性新鲜进口食品安全控制法规》要求在货物到达之前,出口商或其原产国代表通过电子方式在预先通报系统( http://notice.karantina.pertanian.go.id )下提交预先通报。该法规为FFPO进口创建了两套程序:
(1)从获认可食品安全控制系统的国家进口FFPO时必须提交“预先通报”;
(2)来自未获认可国家的产品必须提供“预先通报”和认可实验室的分析证书和/或食品安全证书。
2、包装要求
《贸易部第30/M-DAG/PER/5/2017号条例》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显示标识,表明使用了适合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规定应注明回收代码和所用塑料的种类。在使用木质产品进行包装时,须满足《农业部第12/PERMENTAN/OT.140/2/2009号条例》要求。
3、标签要求
印度尼西亚进口预包装的水果蔬菜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2021年第20号条例修订)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4、检疫要求
印度尼西亚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是《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根据该法印度尼西亚延伸制定了多项植物检疫法规。其中,《农业部第42/ PERMENTAN /OT.140/6/2012号条例》规定了进口水果蔬菜植物检疫措施,包括了检疫条件、指定港口和检疫目标等,另外根据进口国是检疫性害虫疫区或非疫区还规定了卫生检查、禁止进口、处置等程序。《农业部第31/PERMENTAN/KR.010/7/2018号条例》规定了印度尼西亚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详见网址:https://peraturan.bpk.go.id/Home/Details/161018/permentan-no-31permentankr01072018-tahun-2018
印度尼西亚对水果病虫害处理方式主要有物理处理和化学处理,其中物理处理主要包括温水浸泡、热蒸汽处理和冷却处理,化学处理主要包括熏蒸、杀虫剂溶液剂浸泡和杀虫剂喷洒。
5、进口程序
从2012年开始,印度尼西亚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和进口许可要求,实施进口果蔬配额制。印度尼西亚贸易部发布了关于进口园艺产品的部级法规,限制进口几十种产品,其中就包括了柑橘、土豆、大蒜、胡萝卜和葡萄等果蔬产品。该部级法规规定,只有拥有API识别号的进口商,以及印度尼西亚企业部门属下的国有企业们才能被允许进口上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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