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电机的年出口量逐年增长,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中小电机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中小电机是我国主要出口机电产品之一,产品出口遍及全球。中小电机出口欧盟需要哪些认证?
在国际贸易中,电机行业遭遇的主要有能效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详细讲述。
一、欧盟技术法规简介
欧盟为欧洲国际性的多国组织,早期称为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1992年 2 月更名为欧洲同盟即欧盟。在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中,法律原则是其最终目标的唯一基础,欧盟法律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欧盟技术法规主要以法令(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决议(Decisions)等形式颁布实施,为涉及到安全、健康、卫生、环保等内容的强制性文件。欧盟技术法规通常由欧盟委员会提出,经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讨论通过后,再进行颁布实施。欧盟的技术法规目前约有 2000 多个,内容涉及到机械设备、交通运输、农产食品、医疗设备、化学产品、建筑建材、通信设备以及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许多方面。而新方法指令则是欧盟技术法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立欧盟统一市场过程中,为了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规范和协调欧盟各成员之间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欧盟在 1985 年 5 月颁布实施了《技术协调和标准化新方法》,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the New Approach Directives)"。欧盟 2008 年修订《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形成“新法令框架 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新法令框架包括市场准入与监管,产品健康、安全,环保基本要求等新方法指令,是“技术法规”,不再涉及具体技术规范和要求。“协调标准”作为支撑“新方法指令”的技术规范。所有欧洲生产、进口的产品必须满足新方法指令要求,达到或者超过新方法指令相应的协调标准要求,并根据所有相关新方法指令、协调标准进行检测认证,即欧盟 CE 认证。旨在严格 CE 认证、认可、市场监督,以确保产品安全,2010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些技术法规和新方法指令是阻碍我国产品对欧盟出口的主要技术障碍。
二、合格评定程序及 CE 认证
CE 标志是产品在欧盟境内销售的市场准入证,目前有 20 多条欧盟指令规定 CE 涵盖的产品范围及相关安全要求,其中涉及中小电机产品的是低压指令(2014/35/EU)和 ErP 指令(2009/125/EC),所主要使用的标准是 EN60034-1和 EN60034-30-1。
(一)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取样、测试和检查程序;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程序;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它们的综合程序。按产品危险性的不同程度分为几种模式:
生产内部控制、EC 型式试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和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这些不同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一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企业可以根据法规要求自主选择适用的评定模式,且自主执行。
企业可以采用的符合性评定模式有:
1、自我声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DOC)
根据欧盟有关条例指令规定,对于一般产品制造商自己依据标准测试、并准备全套技术文件、自行声明符合(文档要保留 10 年,如果欧盟需要,需在 48小时内送达,交欧盟指定公告机构审核)。自我声明相当于保证书,即企业保证其产品符合欧盟法规、指令、标准的自我声明。
2、第三方评定-CE 认证/符合性声明 COC
对于安全相关性要求很高的产品,需要符合性声明,即所谓的 CE 认证。企业委托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进行符合性评定,包括检验、检测、评定等合格之后,由欧盟公告机构、认证机构或者测试机构出具符合性声明 COC,并由企业签署。
符合性声明要求如下:
(1) 必须按指令准备符合性声明,如果一个产品有两个或以上适用的指令,则应分别针对每一个指令准备和签署符合性声明。
符合性声明必须包含所有的相关信息,以确定符合欧盟法规、标准。签署符合性声明,企业还必须提交技术文件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包括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说明,线路图等技术文件或技术档案,以证明产品在技术上是符合指令要求的。还包含制造商,授权代表和指定机构(如果适用)的详细联系方式,以及产品详细信息,符合的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
(2) 如果欧盟指定机构颁发《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就不必签发自我声明。
(3) 对于一般产品,制造商可以选择符合性声明也可以自我声明。经第三方机构评定后签署的符合性声明更具可信度。
3、第三方评定-法规和指令规定的必须由欧盟指定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 NB)完成的合格评定模式。
即指定机构依据指令基本要求,进行产品测试评审,现场审核(必要时)和技术文件评审,然后由制造商和指定机构共同完成合格评定程序,以保证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最后颁发《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也称型式符合证明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 NB 才有资格颁发《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是产品欧盟符合性评定的最高档证明。
(二)CE 认证
CE 认证是符合欧洲要求“Conformity of Europe”,也成为 European Conformity(EC)的一种模式。“CE”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在欧盟市场“CE”标志属于强制性认证标志,凡是贴有“CE”标志的产品就可在欧盟各成员国内销售,无须符合每个成员国的要求,从而实现了商品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的自由流通。CE 是欧盟对产品安全、健康和环保方面最基本的要求。
1、CE 认证流程
第一步:确定产品符合的指令和协调标准
CE 认证所涉及到的欧盟指令超过 20 个。这些指令分别覆盖了不同范围的产品,并且指令中列举了所覆盖产品的基本要求,很多产品涉及的指令不止一个。
欧盟协调标准(“协调”标准是由欧盟标准委员会根据欧盟委员会在“新方法准入指令”的强制要求制定的标准)就是用来指导产品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详细技术文件,同时确认协调标准强制执行的日期。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 CE 认证模式
对于几乎所有的欧盟产品指令来说,指令通常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 CE 认证(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本身的情况量体裁衣,选择最适合自已的模式。
第三步:选择合适的实验室或者机构
根据您的产品所选择的符合性评定程序选择合适的实验室,您的产品所涉及到的每一个指令都对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机构来参与 CE 的审核有详细的规定。有一部分产品必须要有公告机构实验室才能发相应的 CE 证书,但是并不是
所有产品都强制要求通过公告机构认证。公告机构都是由欧盟委员会授权的,并在 NANDO(新方法指令公告机构及指定机构)的档案中有详细的清单。
第四步:测试产品并建立符合性评审程序
按照对用的产品协调标准丢实验室或者制造商有责任对产品进行型式测试并且检查其是否符合欧盟法规(符合性评估流程),风险评估是评估流程中的基础规则,满足了欧盟相关协调标准的要求后,您才有可能满足欧盟官方法规的基
本要求。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术文件制造商必须根据产品所符合指令的要求及风险评估的需要,建立产品的技术文件(TCF)。
如果相关授权部门要求,制造商须将技术文件及 EC 符合性声明一起提交检查。
第六步:在您的产品上加贴 CE 标志并做 EC 符合性声明(EC Declaration ofConformity/Performance)
CE 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加贴在产品上。CE 标志必须按照其标准图样,清楚且永久的贴在产品或其铭牌上。如果公告机构参与了产品的认证,则CE 标志必须带有公告机构的公告号。制造商有义务起草 EC 符合性声明,并在其上签字以证明产品满足 CE 要求。
2、CE 认证与 3C 的区别
(1) CE“推定” 符合欧洲法规和指令以及支撑法规和指令的协调标准要求(技术要求);
(2) CE 认证是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必需的通行证;CE 标识是强制性地要求,产品必须携带的安全标志, 非质量标志;
(3) CE 是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因而该产品是对: 使用者(人),宠物(家畜家禽),财产(物业),及环境 (自然环境)都安全的产品;
(4) “CE”指产品经第三机构评估(检测)符合欧盟健康、安全环保等要求,但不是指该产品已经任何官方认可为安全、健康、环保;
(5) 新方法指令(新法令框架下的)所涉及的工业产品需要满足所有相关法规、指令的要求;
(6) 产品满足法规指令要求的途径:达到或超过支撑相应法规的欧洲协调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电机产品相关安全法规及标准
LVD 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2014/35/EU),其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
指令适用范围是使用电压为交流在 50V 至 1000V和直流 75V 至 1500V 之间的电器产品, 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保证在按其预定用途,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或故障条件下使用时不会出现危险。
低电压指令中和旋转电机有关的协调标准,主要有 EN 60034-1:2010《旋转电机 第 1 部分:定额和性能》及 EN 60335-1:2012+A11: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等安全标准。
(一)EN 60034-1:2010《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Part1:Rating and performance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适用于工业用途电机及泵产品)
该标准与我国标准 GB/T 755 都是等同采用 IEC60034-1 标准,这三个标准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最新适用版的年份会有所不一致。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的旋转电机,但其他 IEC 标准所规定的电机除外,例如,IEC 60349。
该标准范围内的电机也可符合经取代、修改或补充的其他 IEC 标准的要求,例如,IEC 60079 和 IEC60092。如为了适用于特殊用途,例如耐辐射电机或宇航电机而必须对标准的某些条文进行修改,则所有其他条文在其适用时仍然有效。按照该标准要求,进行如下安全性能试验项目。
(二) EN60335-1:2012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appliances – Safety Part 1:Generalrequirements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适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的小功率电机)
该标准与我国标准 GB/T 4706.1 都是等同采用 IEC60335-1 标准,这三个标准的主要不同点在于最新适用版的年份会有所不一致。
该标准涉及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50V,其他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480V 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供电的电器和其他直流电器也在本标准范围内。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危险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轻工行业以及在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属于该标准范围之内。就实际而言,该标准涉及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按照该标准要求,进行如下安全性能试验项目。
四、电机产品相关能效法规及标准
(一)欧盟 ErP 指令
2009 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确立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 2009/125/EC 指令),该指令取代了 2005/32/EC 指令(原 EuP 指令),并于2011 年 6 月 16 日起正式实施。与原指令相比,新指令将耗能产品扩展为能源相
关产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因此将 2009/125/EC 指令简称为 ErP 指令。
ErP 指令同 LVD 指令、EMC 指令一样,也被纳入欧盟 CE 体系中,因此,能源相关产品在出口欧洲之前,必须考虑 ErP 指令的要求,才可以加贴 CE 标志。
ErP 指令并不是针对产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个框架指令。欧盟按照这一指令中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制定有关某类耗能产品需符合的生态设计要求的指令,称作“实施细则(Implementing Measures)”,简称 IM。
电动机生态设计要求(No 640/2009)发布日期为 2009 年 7 月,实施日期为2010 年 6 月 16 日;根据该实施规则,ErP 指令范围应用时间表目前已进行至第三阶段(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即涉及范围扩展到输出功率 0.75-375kW 的电机,必须达到 IE3 能效等级。
(二) 电机能效标准
电机能效标准依据 EN 60034-30-1:2014《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Part 30-1:Efficiency classes of line operated AC motors (IE-code)旋转电机 第 30-1 部分:电网供电用交流电动机的效率等级(IE 代号)》
1、适用范围
(1) 由正弦波电压供电的单速电动机的效率分级,并满足以下要求:
1) 额定输出功率:0.12kW~1000kW;
2) 额定电压:50V~1000V;
3) 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8 极;
4) 在额定输出功率下保证其温升限值满足其绝缘等级时能长期连续运行;
注:本部分包括的大多数电动机定额为 S1(连续工作制),然而有些定额为周期性工作制的电动机,只要其在额定输出功率下能连续工作,也涵盖在本部分中。
5) 环境温度-20℃~+60℃;
6) 海拔不超过 4000m。
带凸缘、底脚和/或转轴的机械尺寸不同于与 IEC 60072-1 的电动机,带非标转轴和凸缘的齿轮减速电动机,也适用于本标准。
(2) 该标准不适用于:
1) 10 极及以上极数的单速电动机或多速电动机;
2) 具有机械换向器的电动机(如直流电动机);
3) 成套组合机械(如泵、风机和压缩机)中不能与机械分离。
2、电动机能效等级限定值
中小电机产品涉及的国际和国外标准、技术法规较多,由于技术在不断发展进步,国外(尤其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和技术法规更新速度也非常快,出口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外政策,做好应对。本文采编自商务部文件,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