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电机行业遭遇的主要有能效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在美国,尽管法律并未规定产品必须带有安全认证标志,但事实上,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就很难找到市场。中小电机出口美国需要安全认证和能效认证。
一、美国安全认证程序和技术标准
(一)美国UL认证
UL 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民间组织,为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UL 主要从事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业务,也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该机构可对电机电器、电动工具、绝缘材料、电线电缆等产品提供认证。产品获得 UL 认证即可通行整个北美市场。供应商销售产品都需要买保险,没有 UL 认证不能买保险。
(二)UL 认证申请流程
1、申请人递交有关公司及产品资料
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向 UL 公司申请对产品进行检测。
申请人用中英文提供公司资料(公司准确的名称、地址、联络人、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以及产品资料(产品的名称、型号、预定的用途、零件表、电性能、结构图、产品的照片、使用说明、安全等项或安装说明等)。申请表内容愈是详尽,愈有助于UL 准确制定测试程序和项目估价。
其中:
(1)申请公司:提出产品检测申请并负责全部工程服务费用的公司
(2)列名公司:在 UL 公司证书中列名的各种产品目录列出名称的公司
(3) 生产工厂:产品的制造者和生产者。
2、根据所提供的产品资料作出决定
当产品资料齐全时,UL 的工程师根据资料作出下列决定:实验所依据的 UL标准、测试的工程费用、测试的时间、样品数量等,以书面方式通知申请人,并将正式的申请表及跟踪服务协议书寄给申请公司。
3、 申请公司汇款、寄回申请表及样品
申请人在申请表及跟踪服务协议书上签名,并将表格寄返 UL 公司,同时,通过银行汇款,并寄出样品(请对送验的样品进行适当的说明(如名称、型号))。
4、 产品测试
收到申请公司签署的申请表、汇款、实验样品后,UL 将通知申请人该实验计划完成的时间。UL 也可接受经过审核的参与第三方测试数据。
如果产品检测结果符合 UL 标准要求,UL 公司会发出检测合格报告和跟踪服务细则检测报告将详述测试情况、样品达到的指标、产品结构及适合该产品使用的安全标志等。在跟踪服务细则中包括了对产品的描述和对 UL 区域检查员的指导说明。
5、申请人获得授权使用 UL 标志
在中国的 UL 区域检查员联系生产工厂进行首次工厂检查 (InitialProduction Inspection .IPI),检查员检查工厂的产品及其零部件在生产线和仓库存仓的情况,以确认产品结构和零件是否与跟踪服务细则一致,如果细则中要求,区域检查员还会进行目击实验,当检查结果符合要求时,申请人获得授权使用 UL 标志。
继 IPI 后,检查员会不定期地到工厂检查,检查产品结构和进行目击实验,检查的频率由产品类型和生产量决定,大多数类型的产品每年至少检查四次,检查员的检查是为了确保产品继续与 UL 要求相一致,在您计划改变产品结构或部件之前,请先通知 UL,对于变化较小的改动,不需要重复任何实验,UL 可以迅速修改跟踪服务细则,使检查员可以接受这种改动。当 UL 认为产品的改动影响到其安全性能时,需要申请公司重新递交样品进行必要的检测。
6、其他注意事项
除了了解申请 UL 认证的一般步骤外,以下几点可以帮助申请公司更加快速有效地获得 UL 认证:
(1) 在产品设计伊始就把产品的安全性能列入设计目标。设计工程师首先必须确定使用一项 UL 标准。它应当和 UL 进行检测认证时所使用的标准相一致。
(2)UL 要求使用于最终产品的零部件如开关、电源线/内部导线、漆包线、绝缘材料和塑料应已获得 UL 认证。尽量选用已经通过 UL 安全检测的材料或零部件不仅仅(可能)是要求,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一次通过测试的成功率。
有关已获 UL 认证的产品(零部件)信息,可以通过 UL 网站查询。
(3)产品递交 UL 之前,申请公司可以按照相应 UL 标准规定的方法自行测试产品的安全性。
UL 为了保证产品最大程度地通过 UL 认证,推出了产品预测试服务,即在产品的研发阶段,通过对样品、部件或相关的产品信息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 UL 安全标准,加速产品研发,避免产品重新设计,缩短随后的全项测试周期,大大节省产品研发的整体费用和时间。
(三)适用标准
UL1004 是美国 UL 电机产品安全的系列标准,其中以 UL1004-1 为基础,适用于一般通用电机产品,其他标准均为在 UL1004-1 基础上进行补充的特殊要求,适用于不同种类的电机产品,如:
UL1004-1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General Requirements 旋转电机-通用要求;
UL1004-2Impedance Protected Motors 阻抗保护电动机;
UL1004-3Thermally Protected Motors 热保护电动机;
UL1004-4 Electric Generators 发电机;
UL1004-5 Fire Pump Motors 消防泵电机;
UL1004-6:Servo and Stepper Motors 伺服电机和步进电机;
UL1004-7:Electronically Protected Motors 汽车电子保护电机;
UL1004-8:Inverter Duty Motors 变频电机。
下面主要介绍 UL1004-1、UL1004-2 及 UL1004-3 三个标准的使用范围及项目:
1、UL1004-1: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General Requirements 旋转电机-通用要求。
该标准为 UL1004 系列的通用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 460V 及以下的绕线型旋转电机以及所有其他额定电压 1000V 及以下的交直流旋转电机和线性电动机。
该标准适用于打算现场安装的电动机及出厂已安装的电动机。
该标准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国家电气法规(NFPA 70)所规定的的用于危险
场所的电机;标准 UL 60335-2-34 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安全 第 2-34 部分 电动
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所规定的(密封型)压缩机用电机。
2、UL1004-2:Impedance Protected Motors 阻抗保护电动机
该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 600V 及以下的阻抗保护的电动机。
该标准不适用于:
a)使用电动机保护器和手动控制器装置的电动机;
b)使用电动机保护器的电动机,其保护器的触点控制继电器线圈在电动机起动器中的;
c)密封型(气密)压缩机用电动机;
d)采用自动启动开关的阻抗保护的电动机。
3、UL1004-3:Thermally Protected Motors 热保护电动机
该标准适用于带热保护装置的电动机(内部或外部装有热保护装置,如热断路器(热熔断体)、自动复位保护器、手动复位保护器、一次性运行保护器等)。
(四)UL 安全认证标志
二、美国电动机能效法规、认证程序及技术标准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用法律形式来推广高效电动机的国家,早在 1992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能源政策法令”(EPACT 法令),并于 1997 年 10 月起生效实施。
美国能源部于 1999 年 10 月 5 日公布了有关商业和工业设备的能效试验程序、标志和认证要求的能效法规,即 10CFR Part431,随后对该能效法规进行了多次更新,其对电动机的能效要求主要分布在 Subpart B(电动机)和 Subpart X(小型电动机)两大子部分,类型包括开启式或封闭式单、三相异步电动机。
对于 Subpart B 规定范围内的电机(消防泵电机除外),能效法规要求其标称效率达到 Premium Efficiency 水平,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起生效。
对于 Subpart X 规定范围内的电机,能效法规已于 2017 年 3 月 9 日起生效。
(一)适用范围
1、 Subpart B 部分适用范围
(1) 单速、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
(2) 连续工作制;
(3) 供电电压小于 600V,供电频率为交流三相正弦波 60Hz;
(4) 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8 极;
(5) 开启式(英文缩写为:OPEN)或封闭式(英文缩写为:TEFC)电动机;
-开启式电动机是指电动机有通风口,允许外部冷却空气吹过电动机绕组。
-闭式电动机是指电动机结构可阻止机壳内外空气自由交换,但并不是密封,后者称为气密型。
(6) 额定输出功率范围为 1~500HP;
(7) NEMA 设计 A、B、C 电机,IEC N 或 H 设计的电机。
注意:包括以上内容的分装式电机及消防泵电机。目前被法规排除在外的电机如下:
(1) 带风扇对机壳表面进行冷却的电机(air-over motor);
(2) 电机的部件;
(3) 液体冷却的电机;
(4) 潜水电机;
(5) 专用变频器电机。
2、 Subpart X 部分适用范围
(1) 小型交流单、三相异步电动机;
(2) 单速运转;
(3) 开启式结构;
(4) 极数为 2 极、4 极、6 极;
(5) 单相电机包括含电容起动式或电容起动电容运转式;
(6) 额定输出功率范围为 0.25~3HP。
(二)认证程序
1、 符合认证
生产商或持牌商(订牌商),应依据该法规(10CFR Part 431,下同)向能源部提交符合认证证书,证明其基本型电动机的满载效率平均值符合该规则提出的能效标准,否则不得销售。
(1)选择试验样本
制造商选择试验用样本的准则:
1) 必须是此前一年内生产的 5 个基本型电动机,其中 2 个应是单机体积最大的,选取其中最近生产的产品;
2) 所选的基本型电动机应为不同的马力,不重复;
3) 所选的基本型电动机应为不同的机座号,不重复;
4) 所选的基本型应是相同定额的基本型电机中预计名义满载效率是最低的。
在任何情况下,制造商选择的试验用基本型电动机符合全部准则是不可能的,应按准则所列先后次序予以考虑。在准则限定的范围内,随机选择试验用基本型电动机样本。
制造商应在所选择的试验用基本型电动机样本中随机抽取试验用样本。样本应不小于 5。除非在合理期限(约 180 天)内生产的基本型电动机数量不足 5台,这时每个单元均应试验。
(2) 效率确定
—样本电机由符合该最终规则要求的认可实验室进行试验;
—样本电机平均满载效率及最低满载效率应符合能效法规的要求
Subpart B 规定范围内电机
—依据 IEEE112(B)法或 CSA390-10;
Subpart X 规定范围内电机
—小型单相异步电动机:依据 IEEE 114 或 CSA747;
—功率小于或等于 1HP 的小型三相异步电机:依据 IEEE 112(A)或 CSA747;
—功率大于 1HP 的小型三相异步电机:依据 IEEE112(B)法或 CSA390-10。
(3)符合认证证书的内容
每份符合认证证书必须证明:
—销售的每台基本型号电动机的名义满载效率不小于对该电动机要求的最低名义满载效率值。
—符合认证证书所依据的全部测定值都是按规则规定的适用要求确定的。
—符合认证证书中报告的全部信息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
—对制造商或持牌商销售的每一定额电动机(术语“定额”见基本型号定
义)符合认证证书必须报告在该定额范围内高效基本型号电动机的最低名义满载效率,效率是依据规定测定的。
—符合认证证书必须证明,该基本型电动机是经过了实际试验证明符合要
求。
—制造商或持牌商明白违反 EPCA 及与此相关的处罚和违反 18U S.C.1001禁止向联邦政府故意编造假声明的相关处罚。
(4) 符合认证证书的签名与提交
制造商或持牌商提交的符合认证证书,必须由代表该公司的法人代表签字,或由代表该公司的第三方(例如,贸易协会或其它授权)签字。采用第三方时,符合认证证书必须验明制造商或持牌商授权给第三方的官员,必须由第三方的
法人代表签字。然后通过 COMPLIANCE AND CERTIFICATION MANAGEMENT SYSYTEM(CCMS)注册并递交新的申请。
(5)能源部对符合认证的回复
能源部根据收到的符合认证证书,会很快确定该文件是否包括所要求的全部要素,并会慎重地确定该文件所提供的信息是全部还是部分是准确的。然后,能源部会书面通知提交方,或者符合认证证书不满足本节要求。这种情况,会退还该文件。或者符合认证证书符合本节要求,能源部会通知提交方作出此决定的依据。
(6)符合认证号(CC 号)的申请与发放
—申请:在任何符合认证证书中,制造商或持牌商可申请能源部给其所有的品牌商标或其它标志。
提供唯一的符合认证号(CC 号),制造商或持牌商用这些名称销售符合认证证书上包括的电动机。
—初始符合认证证书:当源部通知以制造商或持牌商名义提交的初始符合认证证书已被接受时,或
(A)能源部会提供唯一的 CC 号,“CC×××.”给制造商或持牌商,此 CC号可适用于该制造商或持牌商销售的全部电机。
(B)当要求时,能源部会提供一个以上的 CC 号给制造商或持牌商。
—后续符合认证证书
当能源部通知所有其它符合认证证书已被接受,能源部会给每个品牌、商标或其它名称提供唯一的 CC 号。
—当能源部减少供给制造商或持牌商要求的 CC 号时,能源部会通知申请者拒绝的理由。
—发放 2 个及以上 CC 号根据制造商或持牌商对 CC 号的请求,能源部会对其每个品牌,商标或其它标志名称提供一个唯一的 CC 号。但下列情况除外,能源部不会对任何品牌,商标或其它标志名称提供 CC 号。
(A)能源部从前对其提供了 CC 号;
(B)申请的名称与该生产商或持牌商销售电动机所用的名称重复或重叠。
一旦能源部给某个特定的名称提供了 CC 号,则该 CC 号仅适用于在那个名称下由生产商和持牌商销售的所有电机。
如果制造商或持牌商申请 CC 号的符合认证书是由它自己或以它的名义提交的初始符合认证,能源部根据该项请求提供的 CC 号未包括它销售的电动机。能源部会提供一个唯一的 CC 号,以适用于所有其它电机。
(7)记录的保存
—根据 EPCA 第 342 条规定的能效标准生产电动机的制造商,必须建立、保存和保留下列记录:按该部分要求进行全部试验的基础试验数据,属于该部分所用的 AEDM 法的研发、核实、应用及随后的验证资料;以及从认证项目获得的书面证明,包括依据该部分条款取得的合格证书。这些记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编排并编制索引,便于查阅。为满足该子部分的各项要求,对任何试验单元所做试验所得的相关支持性试验数据、记录都必须包括在内。(能源部直接做的试验除外)。自适用的基本型号电动机停止生产之日起必须由制造商保留记录两年。记录保存形式必须便于能源部索取。
2、标志
(1)标识要求
符合该规则要求的电动机,其永久铭牌应清晰标明下列信息:
1)电动机的名义满载效率(生产时),名义满载效率是根据求得的电动机平均满载效率确定的。
2) 符合认证号(CC 号),由能源部颁发给制造商或持牌商(Private Labeler)的 CC 号必须标在电动机的铭牌上,自下述情况 90 天后起: 制造商或持牌商收到了适用电动机的符合认证号。
自能源部收到此电机的符合性声明后 21 天,制造商或持牌商没有收到能源部提出的不满足符合性声明的意见。
3) 显示所需要的信息。显示所需信息的总体布置,字号、间距、字的外观及字符行距宽应与电动机铭牌上其它性能数据相同或相似。名义满载效率应当用“Nominal Efficiency”或用“Nom Eff”标记,或用 NEMA 标准 MG1 中规定的,如“NEMA Nom Eff”标记。能源部号是“CC×××”形式。
4) 非强制显示,如果按最终规则确定的电动机效率符合规定的适用标准,且该电动机符合规定的符合认证范围,此电动机的永久铭牌,包括分开的铭牌,可用围起来小写字母“ee”标识,例如 或用类似的标识或专用标识。
(2) 在营销资料中效率信息的披露
在电动机永久铭牌上出现的相同信息 应突出醒目排印:印在电动机目录一览表的每页上。在销售电动机的其它资料中。“ee”专用标识或其它类似的专用标识或标志也可用在电动机的目录中或其它资料中。
(3)被禁止的行为
根据 EPCA 第 332 条和第 345 条的规定,下列各项属被禁止的行为:
1) 生产商或持牌商的贸易方式销售其未按规定标志的新覆盖设备,新设备应按EPCA 第 344 条和本部分规定的适用标志规则进行标志。
2) 根据本规则新覆盖设备均应提供所要求的标志,但制造商,销售商,代理人或持牌商从这类新设备上取下标志或提供的标志模糊不清。
3) 不利用或复制根据本规则要求提供所需要的记录,不根据本规则编写报告或提供所要求的其它信息。
4) 制造商、销售商、代理商或持牌商,在其所销售新覆盖设备的目录广告中未包所要求全部信息。
5) 制造商未能自费将合理数量单元的电动机提供给部长指定的实验室。
6) 制造商不允许能源部指定的代表监视本规则所要求的任何试验并检查这些试验结果。
7) 新覆盖设备的制造商和持牌商以贸易方式销售其不符合 EPCA 和本规则规定的能效标准的产品。
(4)强制检验
试验通知:
在收到有关制造商或持牌商销售的个别电动机的信息时(该信息表明该电动机可能不符合适用的能效标准),应查明电动机铭牌及营销资料中标明的效率定额的准确性。
能源部可能对属于本规则的覆盖设备进行试验,按下列要求将试验通知制造商:
1) 试验通知程序仅在下列工作之后实行:部长或他/她指定的代表检查过由该制造商提供的基础试验数据,如可行给该制商一个机会,即经能源部检验,符合适用能效标准或标志效率准确性的机会,或二者。应允许能源部指定的代表监视依据本规则采取的任何再检验程序并检查此再检验结果。
2) 试验通知由部长或他/她的被指定者签字,本试验通知由能源部邮寄或送给该工厂经理,或制造商指定的其它负责官员。
3) 试验通知会规定所选用于试验电机的型号或基本型号,选择试验样本的方法,试验开始的日期和时间,计划完成试验的日期及进行试验所用设备。试验通知可能也规定,如规定的试验用基本型号无货时,可供备选的一些基本型号。
4) 在试验通知中,能源部会要求电动机制造商自费将该通知中规定的合理数量的基本型电动机送至部长指定的实验室。试验通知中规定的基本型单元数不超过20。
5) 在 5 个工作日内,选择试验单元,且制造商将规定的试验单元内的电机送达指定的实验室。
实验室:
每当能源部根据试验通知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属本条规定的强制试验,其综合试验数据就是该基本型电机的正式试验数据。如按该规则的要求对足够数量电机做了试验的话。能源部会用这些试验数据做出是符合还是不符合的决定。
抽样:
某制造商的基本型电机效率是否符合其标定值或能效标准,应依据本规则提出的统计抽样程序和试验程序所做的试验做出判定。
试验单元的选择:
能源部检验员应从有一定批量的产品中选择批量样品。应依据规则的条款和试验通知中规定的条件,从批量样品中选出试验单元。
1) 能源部利用本试验通知中规定的准则把该批样品再分组。
2) 从其中的一组或多组中随机选择总数为 20 单元为批样本。制造商应继续保
存批样本中的所有单元,直至确定该基本型电机是符合还是不符合要求时止。
3) 构成试验样本的单个试验单元应从批样本中随机选取。
4) 先是把批样本中全部单元连续编号,然后用随机数字表选择被试单元,这样
就完成了所有的随机选择。
试验单元的准备
1) 在试验之前和试验中,所选择的试验单元,不得以任何方式准备、修改或调整。除非这种准备、修改和调整是能源部适用试验程序允许的。应依据规定的适用试验程序对每一试验单元进行完整的试验。
2) 对试验单元的装配程序和试验没有质量控制,即为基本型电动机中包括的所有其它单元都没有质量控制。
3) 如果一个试验单元因不能按制造商的设计和使用说明书运行,则此单元是无效的,是不符合要求的,因而认为此试验单元是有缺陷的。有缺陷的单元,包括那些因运输和搬运受损的单元,应立即向能源部报告。能源部授权按一对一的原则增加一个单元进行试验。
制造商选择的试验
1) 依据抽样方案,如果能源部的试验结论,确定该制造商的基本型电动机不符合适用的能源性能标准,制造商可请求能源部依据本规则提出的程序增加试验。
2) 属本条的全部被试单元,依据本条(a)至(c)中的条款,选择和试验。
3) 制造商应承担按规则要求进行全部试验费用。
4) 制造商应停止销售按本条条款试验的该基本型电动机,自制造商决定运用本条提供选择时间起,直至确定该基本型电动机符合要求止。能源部可寻求对其在此期销售的全部单元的民事罚金。
5) 如果附加试验结果判为符合,能源部应发出允许恢复销售的通知。
基本型号停止销售
如果能源部确定某基本型电动机为不符合,或如果制造商或持牌商确定某基本型电动机不符合,则制造商或持牌商应:
1) 立即停止该基本型号商业销售;
2) 迅速将书面通知到购买自上次判定符合以来生产的基本型号单元的人。
3) 依据能源部的要求,在提出此要求的 30 天内,向能源部提供被判为不符合的基本型电动机的记录、报告、定单、库存、运输、销售及其它有价值的文件。
4) 制造商可能用某种方法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该基本型号电动机,使其符合适用的性能标准,此修改后的基本型电动机可视其为新的基本型号,但应被证实符合本子部分条款,除满足本子部分的全部要求外,制造商还应保存记录,以证明在商业销售之前,所有新的基本型号单元都已修改。
3、 能效限定值与试验方法
(1)能效限定值
2016 年 6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每台电机(单件或作为其它设备零件),其名 义满载效率应不低于以下表格 的规定。
(2) 为了确定定额介于两个连续定额之间电动机的最小名义满载效率,应按下述方法确定该电动机的定额
——功率数等于或大于两个连续马力的平均值,应圆整到较大的功率数。
——功率数小于两个连续马力的平均值,应圆整到较小的功率数。
——千瓦定额应该直接由千瓦换算为马力,用公式:1 千瓦=(1/0.746)马 力,计算取 3 位有效数字。所得的功率数值按上述情况进行园整。
本条不适用于规定用途电动机、专用电动机以及被法规排除在外的电动机。
4、 试验方法
Subpart B 规定范围内电机
—依据 IEEE112(B)法或 CSA390-10;
Subpart X 规定范围内电机
—小型单相异步电动机:依据 IEEE 114 或 CSA747;
—功率小于或等于 1HP 的小型三相异步电机:依据 IEEE 112(A)或 CSA747;
—功率大于 1HP 的小型三相异步电机:依据 IEEE112(B)法或 CSA390-10
以上就是中小电机出口美国所需认证及流程资料等,本文资料整理自商务部,无需电机国内及出口报关国际物流服务,欢迎联系我司咨询:0510-66622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