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受多重因素影响,开始进入降速调整阶段。2020年初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使得汽车市场发展环境更为恶化。为应对国内需求放缓及竞争加剧局面,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已成为国内汽车企业的重要突破方向。了解欧盟汽车产业及市场发展情况,研究欧盟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将有助于加快我国汽车企业进入欧盟汽车市场的步伐。
一、欧盟汽车市场主要特点
欧盟汽车市场发展成熟度高,产销规模及保有量均位居世界前列,孕育了多个全球领先的汽车企业。与此同时,随着欧盟地区碳排放要求不断加严,新能源已成为当地汽车产业重要的发展方向。
(一)产销规模居世界前列
2018年,欧盟[1]229家汽车组装和生产工厂共生产汽车1920.5万辆,新车注册量为1764.3万辆,占全球注册量18%,是世界第二大汽车市场。其中,乘用车注册量占比达到85.9%,商用车占比为14.1%。德国、法国、西班牙等是欧盟重要的汽车产销国。
(二)汽车保有量大,平均使用年限较长
2017年欧盟地区汽车千人保有量已达到602辆。在所有成员国中以卢森堡汽车普及程度最高,千人保有量达到750辆,意大利、德国等国家也分别达到了721辆/千人、605辆/千人,其中87%以上为乘用车。欧盟汽车产品使用年限较长,其乘用车平均使用年限为11.1年,轻型商用车平均使用年限为11年,重型商用车平均使用年限为12年[2],更新周期相对较长。
(三)青睐经济适用的中小型产品
欧盟消费者在汽车产品消费习惯上与我国消费者存在一定差异,其更加注重汽车产品的经济实用,在车型选择上以中小型车为主。与我国相同的是,SUV车型在欧洲市场也得到了消费者认可。
(四)排放合规要求严格
欧盟地区严格的排放标准与监督处罚力度给我国汽车产品出口带来了较大的合规与成本压力。2013年欧盟就已开始实施欧VI排放标准,其要求略严于我国目前的国六a阶段标准,因此我国出口汽车产品需要额外增加成本以满足欧盟地区排放要求。同时,欧盟对于排放违规的惩罚力度较重,2018年6月德国曾就“排放门”事件对大众处以10亿欧元罚款。
(五)汽车进口关税税率较高
2018年欧盟从中国进口了3.66万辆汽车,价值6.42亿美元[3]。同时,欧盟作为政治经济同盟,所有成员国均采用相同的进口关税税率。由于其关税税率相比美、日等国处于较高水平,将会对我国汽车企业出口业务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六)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迅速
2016年以来,欧盟的希腊、卢森堡、比利时、芬兰、葡萄牙、德国等多个成员国新能源汽车销量年均增长率高于100%[4],新能源汽车产业已成为未来其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中40%以上成员国提出了电动汽车财税激励政策,对电动汽车在当地的普及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欧盟汽车产品准入制度
汽车产品准入制度是政府对汽车市场进行干预和规范的基本制度,也是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欧盟长期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汽车产品准入制度建设,近期更出台了体系化的汽车产品准入法规——第2018/858号法规,其准入模式、管理思路、技术法规值得我国汽车企业深入研究和学习。
(一)发展历程
欧盟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建立统一的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及与之匹配的技术法规体系。1958年《罗马条约》生效以来,欧洲经济共同体逐步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机动车环保、安全、节能的技术指令。1970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发布了70/156/EEC指令,首次将M1类车产品认证管理模式转变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009年4月,2007/46/EC指令取代了70/156/EEC指令,开始对所有M、N、O类汽车产品强制实施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2007/46/EC及其修订本(EU)1229/2012详细规定了获得欧盟整车产品(所有M、N和O类车辆)型式批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在任一个欧盟成员国获得整车型式批准(获得“e-mark”标志)的汽车产品都可以在任意欧盟成员国销售和注册。2020年9月1日,欧盟将采用新的整车型式批准和市场监督法规(EU)2018/858来替换目前实行的2007/46/EC指令,届时第2018/858号法规将成为欧盟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的核心法规。此外,欧盟成员国作为核心缔约方加入了《1958年协定书》,同时其整体作为一个成员加入了《1998年协定书》,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和技术法规体系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联合国法规的对接和对等。
(二)即将实施的第2018/858号法规简介
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5月30日颁布了第2018/858号法规,其适用范围为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M类、N类机动车辆及其O类挂车,以及用于此类车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
从文件形式来看,欧盟委员会采用“法规”替代了此前的“指令”,强制力有所提升。指令和法规都是欧盟议会提出的法律行为,但指令只要求欧盟成员国完成特定目标,各成员国可将指令内容按照各国情况纳入其立法体系来实现指令要求。法规则对各成员国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成员国需要完全遵守,无需转换为本国法律即可直接使用。
从法规内容上来看,第2018/858号法规对于具体技术要求未做重大变更,但是对实施过程中的多项定义和各角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同时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定期开展对型式批准及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审查评估,以确保准入过程合规性。
(三)第2018/858号法规管理体系
在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的具体实施方面,欧盟层面和各成员国层面有着明确的分工。在欧盟层面,主要由工业部门负责整个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相关技术法规制修订和程序调整工作。而在具体实施方面,更多是由各成员国指定某一政府部门作为本国负责汽车产品型式批准的主管机关进行开展。
批准机构一般为某国工业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指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对符合有关法规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做出批准。同时,各国批准机构还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市场监督机构开展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机构指负责在成员国境内开展市场监管的国家主管机构或其他主管机构,其需要定期检查车辆、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市场监督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文件、信息及其他技术规范,甚至包括软件、算法等内容,在发现问题时可对相关产品进行召回。
技术服务机构指由批准机构指定,作为检测实验室或合格评定机构开展初步评估或者其他试验检查工作。其应是依据所属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是隶属于型式批准机构的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方的或制造商自有的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参与其评估、试验或检查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其他技术单元的设计、制造、供应链或维护过程。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制造商自有技术服务机构应该为制造商内部的独立组织,同样不得参与其评估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设计、制造、供应或维护过程。
制造商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其负责某一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在型式批准等过程中的所有方面,确保相关内容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并获得相应批准,同时还需要确保其生产一致性。
(四)第2018/858号法规准入流程
制造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多种程序完成整车型式批准,但对于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的每种型式只能授予一种型式批准。整车型式批准按照产品销量规模可分为一般型式批准、小批量型式批准及单车型式批准三种程序,其中一般型式批准程序与小批量型式批准程序较为相似,根据过程不同,还可细分为分步型式批准、单步型式批准、混合型式批准、多阶段型式批准等程序。
1.一般型式批准程序
型式批准中一般由制造商向成员国批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批准机构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产品合规性试验和工厂审查(初始检查),批准机构对检验和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放型式批准证书。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其中,工厂审查可以由批准机构开展,也可以由批准机构委托指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批准机构在签发或修改批准证书时,应通过公共安全电子交换系统向其他成员国的批准机构、市场监督机构和欧盟委员会提供批准证书及附件的副本,以便于型式批准在欧盟地区的通行使用。
对不同批准过程的一般型式批准程序汇总如下:
2.小批量型式批准
当制造商提出的M类、N类、O类车辆申请数量在表4范围内时可申请通过小批量型式批准程序完成产品准入,该程序在批准、批准后监管过程与一般程序相同,但在批准和批准后采纳的单项法规数量上有所减少。小批量型式批准包括欧盟型式批准及国家型式批准两类,其中通过欧盟型式批准的车辆、系统、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可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获得承认,而通过国家型式批准的只在其批准机构所在国领土范围内有效。
3.单车型式批准
欧盟对部分特殊车辆实施单车型式批准,但不适用于非完整车辆。批准申请可以由车主、制造商等进行提交。在进行单车型式批准时不进行破坏性试验。与小批量型式批准相同的是,单车型式批准也分为欧盟单车批准与国家单车批准两种,其中国家单车批准仅在批准机构所在国领土范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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